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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可穿戴式血糖测量相关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12-27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牵头,会同相关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专业组,研究编制《可穿戴式血糖测量相关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 

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表(附件2),于2024年1月29日前发送至邮箱flmsc@nifdc.org.cn。邮件主题及附件名称请注明“《可穿戴式血糖测量相关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表+反馈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曹啸,010-53852061;

江潇,010-53852614。

 
附件:1、可穿戴式血糖测量相关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doc
      2、征求意见表.doc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1:

可穿戴式血糖测量相关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
为指导可穿戴式血糖测量相关器械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制定本原则。
二、范围
本原则适用于可穿戴式血糖测量、检测、监测设备,以及设备配套的数据分析管理软件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
三、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界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可穿戴式血糖测量相关器械的属性界定及类别划分原则如下:
(一)可穿戴式设备
具备血糖测量、检测、监测功能,辅助血糖管理(包括血糖控制效果评估、自我血糖监测等)用途的可穿戴式设备应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如产品利用光学、反离子渗透、生物传感等技术原理,在不采集血液样本的情况下实现对于血糖数值的无创测量/监测,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如产品将葡萄糖传感器植入患者皮下组织中,通过测量组织液中的葡萄糖浓度,连续监测患者血糖/葡萄糖水平,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如产品配合血糖试纸使用,基于采血样本,分析出血糖数值,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配套软件
1软件组件
软件组件随血糖测量器械一起注册。
2独立软件
1)采用人工智能算法的软件产品,参照《人工智能医用软件分类界定指导原则》执行。
2)未采用人工智能算法的软件产品,原则如下
如软件从血糖测量器械中实时读取、显示数据并报警(符合YY9706.108 医用电气设备 1-8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中的要求),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如软件对从血糖测量器械获取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析、处理指的是基于已有数据,经分析处理后产生新的临床数据。注:对于已有数据的统计、趋势记录、阈值判断、平均值计算等,不属于数据的分析处理功能。
如软件从血糖测量器械中离线读取患者的历史测量数据并记录、储存,不具备监护、报警和分析、处理功能,也没有其他医疗器械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3)配合作为非可穿戴式血糖测量器械使用的血糖管理软件,参照本原则执行。

 

附件2:

《可穿戴式血糖测量相关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表

提出单位:                                                提出日期:

联系人/提出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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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条编号

原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改处内容用红色标出

修改理由

         
         
         
         

 

 

文章来自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