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牵头,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研究编制《美容用途超声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编制说明(附件2),现公开征求意见。
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表(附件3),于2023年12月22日前发送至邮箱flmsc@nifdc.org.cn。邮件主题及附件名称请注明“《美容用途超声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表+反馈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曹啸,010-53852061;
戎善奎,010-53852597。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
附件1:美容用途超声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附件2:编制说明
附件3:征求意见稿
附件1:
美容用途超声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美容用途超声器械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制定本原则。
本原则适用于以超声波作为物理因子的美容用途器械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美容用途超声器械具体属性界定原则如下:
1.符合“医疗器械定义”[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的美容用途超声器械应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于通过手术手段消溶脂肪,以达到塑身目的(可用于肥胖症的治疗、健康人群塑型等)的超声脂肪乳化、脂肪溶解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2)利用高频超声波的热效应、机械效应和超声空化等,使人体组织变性,如刺激胶原蛋白的再生和增生等,从而达到治疗痤疮、淡化色斑、淡化瘢痕痕迹、修复疤痕、改善皮肤弹性和减少皱纹等目的的超声美容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3)利用超声波的能量,在不发生组织变性的情况下,通过促进局部血液循环,加快皮肤新陈代谢等实现美容目的的超声美容器械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4)利用超声作用,将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过皮肤或黏膜透入人体的超声美容器械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2.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美容用途超声器械,包括但不限于:
(1)仅用于导入护肤品,不用于导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超声波美容器械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2)仅用于利用超声波去除毛孔内物质、清洁皮肤的超声波美容器械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附件2:
《美容用途超声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
编制说明
为科学合理的判定美容用途超声器械产品风险,规范相关产品的分类界定工作,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标管中心)牵头组织开展《美容用途超声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编制工作。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标管中心制定了工作方案,会同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物理治疗器械专业组,研究编制了《美容用途超声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
目前,采用超声原理的美容产品已经广泛应用于医疗美容、生活美容等领域,但对于该类产品的管理属性界定和管理类别划分仅能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法规文件,尚无具体的指导原则。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物理治疗器械专业组在梳理现有美容用途超声器械产品现状及相关分类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该类产品的特点和产品风险程度,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编制了《美容用途超声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本原则可用于规范容用途超声器械的分类界定,并为产业和监管部门提供注册和审批的技术依据。
(一)本原则中所指的美容,包括《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中“第二条”规定的“美容”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医疗美容”。
1.《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二)本原则着重对于美容领域使用的超声设备进行管理属性界定,对于不具备医疗用途的产品明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对于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从风险程度对管理类别进行划分。
(三)本原则仅根据当前美容用途超声器械的应用领域提出了分类界定技术原则,随着相关技术和新产品的发展,该原则的内容需要随之补充和更新。
附件3:
《美容用途超声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表
提出单位: 提出日期:
联系人/提出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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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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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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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内容
(修改处内容用红色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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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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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